掌握社会保险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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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石家庄广电网 作者:燕赵讲坛
 

       社会保险的课题比较大,包括职工的各项保险、居民保险、农村保险、养老方面、医疗方面、失业方面等等,所以关于社会保险这个方面话题应该很广的,实际上社会保险的概念和含义在逐步扩大。我们过去讲劳动保险,一般是指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保险。现在大家可以看到城镇居民也有医疗保险和生活保障,农村现在也有了合作医疗等等,社会保险的涵盖面在不断扩大,所以社会保险的的概念越来越向大的扩展。今天的主题是狭义概念上的社会保险,也就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保险,包括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保险,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五险。
一、社会保险历史变迁
作为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主要是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有人认为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太偏了,只讲职工利益,不讲企业的权益,其实并非如此,一部法律保护的是双方的合法权益,突出了一点对职工权益的保护。这是由于相对而言,职工与单位之间毕竟是弱者,根据我国的国情,应当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这是非常是必要的,当然,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在其中。只要企业、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行使权利,履行义务,你就不会受到处罚、就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。增加成本,完完全全是由企业违法行为导致的,这一点是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事实。
在70年代、80年代初,那时并不叫社会保险,而是叫劳动保险。劳动保险是我国建国初期所制定的政策规定。老同志都知道,那个时候,每个单位都有劳动保险待遇,没有实行保险统筹,不存在企业和职工缴费的问题,职工养老、医疗、工伤等保险待遇,都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。退休时由单位办理退休,支付退休金,而不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。医疗方面也是一样,医疗费都是单位百分百的报销,家属的医疗费、子女的医药费还要报销50%,包括临时工在内,本人药费全部报销,只是不报销家属医药费。其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》。这个条例是在建国初期制定的,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生育都在其内,包括供养亲属的认定、待遇等等。这个文件到现在并没有废止,从1951年制定之后,只是在有些地方做了修改。
以前称为劳动保险,现在则称为社会保险。社会保险是指《劳动法》规定的,通过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并由政府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管理,使劳动者在退休、患病、负伤、因工伤残或者患职工病、失业、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。其实社会保险的范围,与劳动保险相比比一样不少,只不过由原来的单位支付,自己承担保险,而今改为由社会统筹,社会共同承担风险。因为老单位和新单位的负担是不一样的,比如说老的纺织、机械单位,一个单位退休人员要占到在职职工的一半,在这样大的负担下,让他们全都养起来,真的是负担不起。实行社会统筹,把风险社会化了,企业的退休人员多也好,少也好,按照同样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,这样就能分摊一下负担和风险。生育保险也是一样,有的单位的女工很多,如纺织业、服务业大多数是女工,如果都让这些单位来承担,负担也是很重的,我们把它社会化,不管单位是男性多还是女性多,都缴生育保险,这样就能减少女工多的单位的负担。社会保险即保证了职工的利益及时得到保障,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负担减少了压力。
劳动保险到社会保险的转变有一个过程。《劳动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: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,逐步实行统筹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1995年1月1日,《劳动法》颁布实施,这是我们国家在劳动方面的第一部法律,这部法律把劳动保险改为社会保险,实行社会统筹。一谈到社会保险,就要想到到养老、工伤、医疗、失业、生育五种保险。《劳动法》没有实施的时候,在1986年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,就实行了养老保险统筹制度,部分职工已经开始实行社会统筹。在1986年我国制订了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,有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、招用工人暂行规定、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。劳动合同制职工就一定要缴纳社会保险费,不缴费就不能计算工龄。1995年《劳动法》实施以后,全面实行了养老保险统筹。对于固定工,从1993年就开始实行统筹,1996年1月1日实行个人帐户。这是养老保险的转变过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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